泗洪县人民政府文件
洪政发〔2008〕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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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
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洪经济开发区,县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县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主体、多渠道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总体目标。以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力争到“十一五”末,基本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并逐步改善农民工和城镇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三)基本原则。立足县情,结合实际,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统筹规划,多措并举,分步解决,满足基本住房需求。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四)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范围从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8年,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做到应保尽保;2010年底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全部做到实物配租。
(五)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要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综合确定。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家庭,按我县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对租住公有住房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可以参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采用租金核减的方式予以保障。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度,优先考虑城镇低保家庭和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
(六)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及标准。确定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既要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也要考虑住房价格水平、城镇居民住房状况。要使得绝大多数依靠自身无法解决住房问题的低收入家庭能够得到政府扶助。我县确定低收入家庭标准的范围要覆盖20%以上的城镇家庭。
制定住房困难保障面积标准,要按照国家要求,结合城镇人均居住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逐步提高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要满足基本居住需要,并与实物配租标准、市场住房供应情况相协调,使得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能够租到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相一致的住房。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七)廉租住房房源。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置换以及社会捐赠等途径。新建、收购廉租住房,要考虑低收入家庭分布,方便低收入家庭成员工作生活。要加大廉租住房配建力度,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配建比例和套数根据我县住房保障工作规划和实际需要确定。配建廉租住房的具体要求,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等条件中予以明确,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产权归政府所有。
(八)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根据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并由财政部门纳入年度预算,逐年增加安排。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土地出让净收益按宗地进行核算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不得用作其它开支。每年要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安排、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九)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常住户口、具有一定购买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要控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范围,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城镇房屋拆迁安置、土地征用安置等用途。申购家庭和各项保障标准要根据规定的条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民政部门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纳入供应对象范围进行登记,实行轮候制度。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老职工(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按照“经济、实用、美观”的要求进行设计。要加强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对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负终身责任。经济适用住房可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组织建设,也可以采用法人招标方式进行开发。要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成本,对不符合成本构成项目和支出的不得纳入建设成本。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对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定价。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规模和套数,由政府根据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际需求确定。
(十一)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两证”)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取得“两证”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转让,但政府有权优先回购,其他单位和个人购买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也可以纳入城镇廉租住房进行管理。
四、着力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
(十二)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要求,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可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生活设施配套完善的蓝领公寓住房,以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五、落实住房保障配套政策
(十三)建设用地和经济政策。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要优先安排,单独列出,切实保证供应。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的廉租住房房源,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十四)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县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尽快制定各项配套政策。县建设局要会同县发改局、财政局和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抓紧完善和制定我县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及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县民政局要会同县建设局和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我县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县财政局要会同县建设局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县国土局要会同县建设局和发改局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县地税局要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的税收支持政策。人民银行泗洪支行要会同县建设局和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金融支持意见。
六、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五)制定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县建设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尽快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制订2008—2010年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住房保障发展规划要明确今后每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数量、建设用地、解决户数和需要的资金数额,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十六)强化住房保障工作动态管理。要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引入社会诚信机制,建立个人诚信申报、调查审核、社区评议、媒体公示制度,实行收入、资产、居住面积三重审查,完善轮候制度,健全退出机制。要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确保各项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十七)建立住房保障工作机制。县建设局是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住房保障办公室)是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其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十八)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根据“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要求。从2008年起,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确保完成住房保障工作的目标任务。对工作不得力、措施不到位的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十九)继续抓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在认真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同时,要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对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年度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用地不得低于居住用地总量的70%。要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和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强化房地产价格监督,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三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宅 社会保障 意见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委办,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
泗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