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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洪县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7-25 16:41:36 发布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浏览:[]  签阅:[]
 
 
 
泗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洪政办发〔2008〕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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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泗洪县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洪经济开发区,县直各部门:
《泗洪县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三日
 
 
泗洪县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县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满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和《县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洪政发〔2008〕38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的城镇常住户口,且家庭收入、住房面积符合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县城建成区范围是指青阳镇所辖13个社区(不含重岗、大楼社区)和经济开发区所辖的五里江农场、董沟和徐沟社区。
第三条  县建设局是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工作,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
青阳镇人民政府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调查统计、初审和申报工作。
县发改、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住房保障标准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均收入标准按县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计算,且要覆盖20%以上的城镇家庭。其中优先保障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住房困难家庭。
第五条  住房困难保障标准控制在城区人均建筑面积的60%。2008年度住房困难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但申报之日起前一年内转让私有住房或租住公房视同拥有住房。
第六条  住房保障的各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县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章  保障方式、住房租赁补贴和租金标准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的对象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自行承租房屋居住。
2008年度的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元。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的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且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
2008年度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80元。
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和政府认定的特殊家庭可减免租金。
第四章  保障资金与房屋来源
第八条  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资金;
(三)按规定计提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
(四)上级补助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五)社会捐助和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  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
(一)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
(二)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助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一条  新建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组织建设,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并根据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要求,合理确定套型结构。在用地规划、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合同以及项目批准文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数量、布局、套型、标准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建设廉租住房,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给予金融支持。
第五章  申请和核准
第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或推荐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青阳镇人民政府或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审批表,按照要求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2、家庭成员从业及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3、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4、反映家庭财产状况的有关材料;
5、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青阳镇人民政府或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人口状况、住房及财产等情况进行核查,对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青阳镇人民政府或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县民政局。
(三)县民政局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按规定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县建设局进行住房状况审核。
(四)县建设局自收到县民政局提交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建设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建设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建设局申诉。
第十四条  县建设局、民政局、青阳镇可以组织有关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及公示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县建设局根据登记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审批顺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和轮候顺序。
对轮候到位的保障对象,应按照批准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建设、财政、民政部门要会同县纪检监察等单位,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通报,并督促改正。
第十七条  县建设局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保障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已实施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青阳镇人民政府或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青阳镇人民政府或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根据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报县建设局和民政局。
县建设局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十九条  对实物配租保障的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县建设局应当责令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采取提高租金等方式处理。对拒绝接受处理的,由县建设局或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二条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由县建设局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二十三条  对在办理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违反本细则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6月24日印发的《泗洪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洪政办发〔2007〕77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宅  细则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委办,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
泗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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