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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洪县蓝领公寓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7-25 16:43:56 发布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浏览:[]  签阅:[]
 
 
 
泗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洪政办发〔2008〕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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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泗洪县蓝领公寓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洪经济开发区,县直各部门:
《泗洪县蓝领公寓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三日
 
 
泗洪县蓝领公寓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我县经济开发区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蓝领公寓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宿政办发〔2008〕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蓝领公寓,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我县经济开发区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公寓性住房。
第三条  县经济开发区的务工人员,是指长期居住和户籍均在县城建成区以外(含外省、市、县)的进城打工人员。
第四条  县建设局负责蓝领公寓建设与管理的指导及监督工作。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直接负责蓝领公寓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县发改、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物价、税务和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蓝领公寓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布局
第五条  蓝领公寓的建设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期开发、配套建设,要充分考虑到外来务工人员的生活、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
第六条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区内各类企业的发展前景和务工人员的状况等多种因素,认真研究和预测蓝领公寓的需求,统筹考虑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并编制成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  在具体实施蓝领公寓规划设计时,要按照集约用地原则,严格执行国家《住宅建筑规范》中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尽量从布局方面考虑交通、农贸、超市、餐饮、娱乐、医疗卫生等项目,做到在较小的区域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
第三章  开发建设和优惠政策
第八条  开发建设蓝领公寓可采取以下方式:
1、政府直接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建设;
2、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开发。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对蓝领公寓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在进行施工和监理单位招投标时,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公司。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十条  蓝领公寓的建设以中、小套型为主,其中套型建筑面积75平方米、60平方米、40平方米所占比例,应分别达到20%、30%、40%,最大套型不超过90平方米。
第十一条  蓝领公寓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并在年度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
第十二条  开发蓝领公寓项目,可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外的基础设施费用由政府承担。
第十三条  蓝领公寓的物业管理工作,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服务。
第四章  出售、出租和价格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直接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开发的蓝领公寓,产权归政府所有。可在考虑成本因素的前提下,直接出售或出租给县经济开发区的各类用工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蓝领公寓,不得擅自出售或出租。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成本构成和3%的利润率核定房屋造价,经政府批准后,向县经济开发区的各类用工企业出售或出租。
第十五条  县经济开发区的用工单位,从上述两个途径购买的蓝领公寓拥有有限产权,可以按规定办理权属转移登记,但必须单独编号加以注明,不得分割出售。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不论购买或承租蓝领公寓,均必须向外来务工人员出租,并签订租房合同,明确租金、期限、面积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出租的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在不高于核定的房租标准前提下,用工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务工人员的具体情况自行决定租金标准。
第五章  购买和承租
第十七条  县经济开发区的所有用工企业都可以根据需要购买或租赁蓝领公寓。
蓝领公寓实行统筹供应,由用人单位根据拟定购买或承租的数量,统一向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向开发单位购买或承租,并签订购买或租赁合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对双方签订的合同进一步审核把关,并协助双方办理房屋交接等手续。
第十八条  县经济开发区的务工人员根据需要可直接向用工单位申请租房,双方达成协议后,应签订合同报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备案。务工人员有权监督蓝领公寓的出租价格、对象和用途。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蓝领公寓只能向县经济开发区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不能出售。主要用于自住,不得改变用途或擅自转租、转借。
第二十条  县建设局对蓝领公寓的开发建设和向用工单位出售、出租房屋实施监督检查。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用工企业在购买和承租蓝领公寓及其办理各项手续进行审核把关,并加强对用工单位向务工人员出租房屋的管理。发现非务工人员租住和擅自提高租金以及务工人员转租房屋等行为的,责令限期收回,并报价格行政主管等部门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蓝领公寓建设、出售、出租的管理过程中,应廉洁奉公、依法办事。对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县建设局会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房  建设  细则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委办,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
泗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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